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稿)
发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25〕X号
发布日期: (建议)2025年9月1日
生效日期: (建议)2027年1月1日
为依法惩治利用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实施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依法精准打击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明确相关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刑罚适用,规范司法实践,保障技术合理发展空间,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深度伪造技术定义】
本解释所称的“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生成对抗网络(GANs)等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媒体信息,产生足以误导公众的虚假内容的技术。
第三条【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认定】
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实施下列行为,符合刑法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依法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并酌情从重处罚:
(一)伪造、变造国家领导人讲话影像、声音或者重大政策文件内容的;
(二)制作、传播虚假军事部署、国防设施、武器装备影像、图片或者数据的;
(三)生成、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虚假新闻报道、言论的;
(四)利用深度伪造技术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
(五)制造、传播虚假外交事件影像、信息,恶意破坏国际关系,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危害分级标准】
对于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实施的行为,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进行分级处理:
(一)现实危害程度:是否已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经济重大损失、国际关系损害、国家秘密泄露等实际后果;
(二)潜在风险大小:内容被伪造对象的身份敏感性(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等)、信息敏感程度(如涉及国防、外交、国民经济等)、可能引发的危害类型及规模;
(三)传播范围与受众数量:虚假内容在境内外的传播平台、渠道、范围及实际受众数量;
(四)行为人主观故意与技术能力: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是否明知或应知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掌握的技术水平、再犯可能性;
(五)技术应用的非法性程度:是否用于诈骗、诽谤、间谍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责任限定与主体认定】
实施、参与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下列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直接开发者:故意开发、训练专门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深度伪造模型、算法的;
(二)制作发布者:制作、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深度伪造内容的;
(三)技术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工具、平台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深度伪造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或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
(四)平台运营者:明知是有害深度伪造内容,仍在其运营的平台提供传播服务,或者未履行法定审核、标识、删除、阻断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使用者:购买、使用深度伪造技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六)监管责任人: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深度伪造安全事件,危害国家安全的。
对于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未对深度合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的,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主体“明知”或者“应知”的考量情节。
第六条【刑罚裁量】
对于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国家安全的危害程度,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技术开发者、组织者、主要传播者,应当认定为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条【行刑衔接与协同治理】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加强与公安、国家安全、网信、工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案件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技术风险隐患,可依法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第八条【技术鉴定与证据认定】
对涉案音频、视频等材料是否属于深度伪造,可以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使用技术手段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九条【国际合作】
对于跨境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应依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协作。
第十条【生效时间】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与建议:
本建议稿基于项目研究成果《国家安全视野下:人工智能深度伪造行为的涉罪治理》及附带的384份有效问卷调查数据撰写,旨在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参考。核心思路在于构建“危害分级+责任限定”的刑事规制模型,以实现精准打击犯罪与保障技术合理发展的平衡。
1. 分级标准(第四条):来源于调研中高达85.42%的受访者认为“现实危害程度”至关重要,72.4%认为需考虑“潜在风险”。建议将其具体化、法定化。
2. 责任主体(第五条):覆盖了调研中公众高度关注的技术开发者(58.88%支持追责)、平台提供者(86.46%支持追责)和监管人员(70.31%支持问责),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
3. “明知”认定(第五条):将“未进行显著标识”作为推定过错的情节,直接回应了现行行政法规《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要求,实现了行刑衔接,这也是项目提出的核心创新点之一。
4. 国际协作(第九条):回应了调研中国际司法协作必要性评分最高(4.07/5分)的发现。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议时,可进一步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网信办等部门的意见,以使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